由本公司管辖,位于江汉区花楼街18号公有住房,因承租人吴名遂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房屋租金,拒不缴纳,故我公司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收回该房屋使用权。现特声明原租约作废。
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2018年2月28日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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