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2018-04-02 07:11:00 来源:长江日报

检察院不批捕不等于无罪

江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不批捕不等于无罪,这是两个概念。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同时,批捕还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査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对姜某采取哪种刑事强制措施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来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是常用的方式。

本案中,姜某已经涉嫌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其乃初犯、无前科、作案动机源于喜爱、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盗商场损失,已获取谅解,可以认定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因此,对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公开审查听证是该院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有力举措。通过诉讼化审查,既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更有助于检察官准确、严格适用逮捕条件,避免“构罪即捕”,以降低捕后轻刑率,减少审前羁押。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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