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托”排队 涉嫌欺诈行为
2018-05-23 07:24:00 来源:长江日报

针对网红店雇“托”排队充场行为,也有网友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只是营销手段的一种。网友“名雅”说:“别人用心赚钱,是他的智慧。购买者也是心甘情愿去买的,并没有人强迫。”雇“托”排队充场行为到底有无过错?是否涉及违规?

对此,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振律师认为,说相关行为是营销手段没有错,但营销手段也要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不能损害消费者相关利益。

张国振说,根据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该《办法》第十六条则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戴旻阳)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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