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或单位有权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普查对象应如实填报
《统计法》和《污染源普查条例》是污染源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普查人员依法调查不得泄密
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