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公车私用上下班、不按规定停放公车,一名堤防所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李文生,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6月任汉南区堤防总段邓南分段分段长,2018年3月任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沌口堤防所负责人。
2018年1月26日至8月4日,李文生共计13次私自使用公车上下班,同时,多次在节假日违规将单位公车停放在汉南区河道堤防管理总段等非指定停放地点。
办案人员介绍,李文生身为中共党员、沌口堤防所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记者王雪通讯员丁阳齐阳陈琳)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车姓“公”不姓“私”。把单位公车随意当成私人出行的交通工具,甚至还“美其名曰”工作需要,折射出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待公权力缺乏敬畏之心,必须严肃查处。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时刻睁大“火眼金睛”,任凭不正之风“七十二变”,也要将其揪出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公车使用情况日常监督力度,坚决遏制住“车轮上的腐败”。
(长江日报通讯员丁阳陈琳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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