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贩子”欲告医药公司不当得利
长江日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李金星)市民肖先生没有买卖药品的资质,与医药公司协商,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药品。然而因为没有签书面合同,肖先生出了钱却没拿到药品。
1月8日,汉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孙娇做客长江日报法治文化传播中心“周二之约”热线,肖先生咨询,自己可否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医药公司告上法院。
去年7月,肖先生得知市场上某种特效药销量很好,于是想订购一大批来售卖,但苦于个人没有买卖药品的资质,于是私下和某医药公司协商,用医药公司的名义购买。肖先生向医药公司打了数十万元的药款,双方关系较熟,就未签订书面合同。
可肖先生万没料到医药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一名案外人悉数从库房提走肖先生的药品,以折抵欠款,肖先生欲哭无泪。
肖先生打进热线询问,医药公司收到了自己的几十万元钱,却没给付任何药品,是否属不当得利。
汉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孙娇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符合一方收益、一方受损,同时核心要件是要看给付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没有,才属不当得利。而根据肖先生的陈述,此事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属于有原因的给付,因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因为肖先生以医药公司的名义购买药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委托行为是有效的。肖先生可以“委托合同”为案由来打官司。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