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闪婚闪离是否要退彩礼钱
2019-03-27 08:10:00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李金星)“我们今年元旦假期通过相亲相识,过年期间领证结了婚。现在,我发现过不下去了,准备离婚。我需要把彩礼钱退还给对方吗?”26日上午,新洲区人民法院徐古法庭庭长周鹏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栏目接听法律咨询热线,市民林女士打进电话咨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今年30岁的林女士介绍,此前,由于一直没有心仪的结婚对象,家里人对她的终身大事很着急,总在催促,还经常帮她物色相亲对象。今年元旦假期,她回到老家,家人安排她和一名年龄相仿的男青年相亲,对方也在武汉工作。两人见面后,都觉得还不错,可以相处一下看看。

元旦假期结束后,两人都回到武汉工作,但因为一个在汉口,一个在光谷,距离较远,平时基本通过手机联系,见面并不多。此后,林女士的家人仍不断催婚。为了在过年期间不被家人“嚼”,林女士年前迅速跟男方一起领了结婚证,过年期间在老家办了酒席。

婚后,林女士和丈夫经常为琐事争吵。不到一个月,小两口开始分床睡。如今,两人觉得实在过不下去,准备离婚。“结婚前,男方给了我们家8万元彩礼钱。现在,他们要全数收回彩礼钱。请问我要退还这笔钱吗?”林女士问。

周鹏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3种情况的,彩礼需要返还,分别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林女士和男方已经登记结婚并有过共同生活,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但由于结婚时间较短,可与对方协商彩礼问题,适当退还。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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