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还对副省级城市机关、区领导班子、区机关、乡镇机关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做了详细规定。
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并且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且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
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且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长江日报记者朱艳琳整理)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