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都在“替考罪”的范围之内。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