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虹鳟、三文鱼的话题再次引发了广泛讨论,原因是一份《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把虹鳟算作了三文鱼,不少网友对此表示质疑。(据8月13日央广网)
首先,将虹鳟归入三文鱼范围,与国内约定俗成的消费认识有出入。总结一下网民观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到三文鱼,大多数消费者会想到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不会是国产的淡水虹鳟。二是对于虹鳟的食用,一般消费者选择加热,而非生食。民众的认识与科学界定之间存在差距,实属正常,但将不同于通常消费认识的科学定义,尤其是容易混淆的科学词汇,推向市场时,如果不加区分,会给消费者权益保证带来风险。
其次,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性,但实际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小。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而在实用性上,只有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才有出台的意义。
国家有生食鱼肉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所以,团体标准只有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才算得上是合法标准。
高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低标准的会逐渐被市场淘汰,而不达标的企业,法律不答应。如果把低标准、不达标的标准制定成了标准,或许会迎合一些三文鱼市场主体的需求,但将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埋下巨大隐患,给行业发展同样埋下地雷。这是消费者最大的担忧,也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
是否达标,消费者很关心,这个专业问题,有待权威论证和回应。有必要提的是,《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试行)》指出,国家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对此,公众期待,《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能以实际检测数据引领团体标准的国际风尚。
原载于《检察日报》
声音
《新京报》:有了推荐执行的团体标准,还应该有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法制周末》:相关部门有必要给出一个权威而客观的答案,因为这关系到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