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以来,湖北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特别是2018年度严格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三批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湖北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1.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47号),自2015年4月20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6分;
2.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鄂价环资函 〔2015〕108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原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的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分;
3.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分;
4.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及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56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分;
5.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4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6分;
6.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6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3分;
7.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100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21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9.70分,其中2018年度三次降价合计降低每千瓦时8.70分。当前湖北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783元(不满1千伏)、0.763元(1-10千伏)、0.758元(20-35千伏以下)、0.743元(35-110千伏以下)。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88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18﹞10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1. 各转供电主体应将降低电价的金额等额传导落实到终端用户。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2015年4月20日以来我省7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的降价额全部传导落实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落实到位;
2. 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缴电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标准,不得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