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新房销售实行限价政策,河西南新房价格比周边二手房每平方米低1万至2万,这让一些买房投资人不惜重金买房号,取得购房资格,“房号黄牛党”由此而生。近日,一女子花42万从“黄牛”手上买得所谓的房号,但最终没有摇号成功,对方也只退了5万。最终,这名女子通过诉讼要回了余下的37万。
37万服务费迟迟不退还
2017年4月,南京栖霞区的童女士为了买建邺区河西南某楼盘房屋,委托“黄牛”张某提前选房,陆续向张某预付共计42万元服务费,还签订了《承诺书》,写明因某楼盘房源紧俏,童女士委托张某为她提前选房,如果张某成功为她认购到89平方米任何一套即视为张某服务成功;张某若未能选房成功,42万元服务费则全额退还。2017年11月,该楼盘开盘,张某为童女士选房未成功,此后仅退了5万元。2018年2月初,张某向童女士出具了一个欠条,承诺分期退还37万元,却迟迟无法兑现。于是,童女士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出具的欠条写明“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童女士共计本金37万元,到期不还违约金2万元每月。”此外,还有张某提供的《承诺书》、银行凭据、通讯记录、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选房服务合同,如果原告委托被告通过合法、正当手段为其选房、购房提供服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但根据当前国家的房地产政策和南京市房地产调控相关规定,对供不应求的预售商品房房号,应根据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取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房号来牟利。童女士委托张某通过非正规程序取得房源、房号,还支付了房号费,双方达成的选房服务合同,既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国家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选房服务合同属无效合同。
所以基于上述无效合同的约定,张某取得所谓的选房服务费42万元应返还给童女士,此前已还了5万,剩下的余款37万元及相应利息也必须一并退还。童女士终于在一年后,拿到了这37万元余款。
■提醒
买房号或借名购房风险都很大
业内人士表示,除了私下以高额资金购买房号,还有人借名购房,风险都很大。
南京公证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房屋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其配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名义购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主张房产继承权,实际出资人维权难度将加大。如子女借父母名义购房,父母去世后若无遗嘱确定房产归属,该房产的继承人除了实际出资人,还包括实际出资人的兄弟姐妹;名义购房人出现离婚等情况,实际出资人仅以借名购房协议等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如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子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名义购房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主张房屋所有权。
此外,借名购房协议还违反了限购、限贷政策,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借名购房合同公证。
制图/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