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与他人串通故意一房两卖
2019-04-19 07:17:00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李惠向昱璇)一套经适房交易起纠纷,法官仔细厘清来龙去脉,认定原房主与他人串通恶意一房两卖,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昨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提醒欲购买经适房的购房者要注意风险。
    2013年5月9日,谭某从张某处购得一套88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签下购房合同,约定总房款为40万元,待5年后这套经适房符合政策规定的过户条件再行办理过户,并请第三人加以见证。这套经适房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两证,谭某向张某支付了32万元购房款后,房屋的两证交由谭某保管。双方约定,余下8万元房款等完成过户再付给张某。谭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对房子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8年1月,谭某突然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称他已买下谭某正居住的这套经适房,并且房子已过户至他的名下,要求谭某尽快搬离。谭某觉得莫名其妙,打听得知,打电话的男子杨某在2018年1月22日花110万元购买了这套经适房。原房主张某向房管局挂失了这套经适房的两证并重新补办了两证,并于2018年1月25日将这套房过户至杨某名下。
    之后,谭某将张、杨二人告上洪山区法院,谭某认为,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又一房二卖,且杨某在买房前从未看过房就敢于支付巨额现金,且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巨大,不符常理。张、杨是在恶意串通,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应属无效。被告张某和杨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明确规定5年之内不能交易,谭某此前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经适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系对物权变更登记的限制性规定。对经适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经适房五年之内上市交易的行为必然无效。所以,谭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时,张某承认一房二卖,张、杨又具体解释了11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杨某称用现金支付了30万元,另外张某欠杨某40万元用于冲抵购房款,还剩40万元等谭某搬走后再一次性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承认一房二卖的行为,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意。此外,张、杨二人之间的借贷事实,没有任何转账凭证和借据,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杨某买房不实地看房便签订合同且迅速过户、又用大额现金支付购房款,杨某的购房行为、交易方式不符合常理。另外,张某在没有收到杨某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就迅速配合办理过户,与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不符合。
    最终法院认定,张、杨二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判决谭某购房合同有效,杨某购房合同无效,且张、杨二人需将这套经适房变更登记至谭某名下,谭某需在过户完成3日内支付张某购房尾款8万元。杨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底,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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