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2018-03-05 11:04:00 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标题:设安全保护区 禁止十类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武汉出台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设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界定保护区范围;市民搭乘有轨电车,禁止十类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记者昨从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禁止擅闯有轨电车专用道

按照《办法》规定,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轨电车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有轨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禁止进入标志、车道隔离栏;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停止线、禁止停车线。

《办法》禁止下列十类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二)擅自在有轨电车车道内停留;(三)在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四)损坏、擅自操作有轨电车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五)在非紧急状态下启用紧急安全装置;(六)强行拦截、攀爬有轨电车;(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有轨电车道路隔离设施;(八)干扰有轨电车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九)向有轨电车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十)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当遵守有轨电车乘车规则。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设立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

武汉设立了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以有轨电车交通线路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30米;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其中,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车站、通信基站、变电站、车辆段、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办法》规定,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单位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轨电车安全的情况,应当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责编 孙钰晋)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