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办培训机构违规举办竞赛或面临3万罚款
2018-03-15 08:19:00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3月14日讯3月15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发布的招生简章不得夸大培训效果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在住宅内开展培训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夸大培训效果;

  (二)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四)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

  (二)与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

  (三)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期满30日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民办培训机构自主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二)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三)开具该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违规举办竞赛活动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的;

  (二)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

  (三)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或者管理人员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与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的;

  (二)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的;

  (三)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教或者为其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的;

  (四)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或者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学时或者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培训费的;

  (二)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但预收费用超过80个学时的;

  (三)按照培训周期收取培训费用,但预收费用超过6个月的。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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