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小偷偷窃得手后良心不安 将钱包还给失主
2018-08-15 17:07:00 来源:长江日报

原标题:偷窃得手后良心不安,小偷将钱包还给一位妈妈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5日讯 妈妈小刘随手将钱包放在婴儿车后篓里,推着婴儿车去菜场买菜,钱包被人偷走。追赶不上小偷,小刘只好自认倒霉。让她意外的是,过了几分钟,小偷竟返回,将钱包还给了她。长江日报记者14日获悉,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案已一审结束,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在江汉区某菜场,陈某趁小刘不备,将其放在婴儿车后篓中的一个钱包偷走。当小刘选好东西准备付钱时,发现钱包不见了。路人告诉她,刚刚有一个又瘦又高的男子偷走了她的钱包。小刘追赶陈某50余米无果,想到还要照顾小孩,便借路人的手机报警了事。

陈某逃出几条街后,忽然想起自己偷的那个人推着的是婴儿车,里面坐着一个非常小的孩子。陈某动了恻隐之心,遂原路返回,将钱包还给了小刘。

3月26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

小刘被偷的钱包里装有一部iPhone 8 Plus手机、80元现金、一串钥匙。经鉴定,被偷手机价值6200元。

陈某今年54岁,湖北武汉人,曾3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法院此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编: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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