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社区党总支委员公车私用 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09-03 11:38:00 来源:长江日报

原标题:违规使用公车送亲属去火车站 社区党总支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讯2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社区党总支委员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杨光前,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任洪山区青菱街建和社区党总支委员。

2016年2月9日上午,杨光前驾驶一辆公务用车,送亲属到武昌火车站,然后返回租住地。办案人员介绍,杨光前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顶风违纪,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杨光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车姓“公”,无论是否顺路,都不允许与公务无关的人员搭乘,更不允许做着与公务无关的事。身为社区党总支委员,不仅未能履行好监督责任,更是顶风违规公车私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暴露出一些干部和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红线意识淡漠。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必须持续努力,久久为功。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始终心怀敬畏戒惧,把公私分明化为行动自觉和行为习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要节点,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车轮上的腐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持续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责编: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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