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买的经济适用房没过户遭原房主“一房二卖”,法院:原房主与后买主构成恶意串通
楚天都市报4月11日讯家住洪山区的谭女士接到一通陌生男子的电话,声称谭女士现在住的房子是他的,并要求其搬离。谭女士经了解后意外得知,原房主张女士“一房二卖”还协助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谭女士将原房主张女士、购买房屋的杨先生告上法庭。今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杨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谭女士名下。
2013年5月9日,谭女士打算购买张女士手上的一套总面积88平方米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总房款为40万元。因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时,尚不符合过户条件,谭女士和张女士约定,等满足过户条件后,张女士将协助谭女士办理过户手续。随后,谭女士向张女士支付了32万元房款,张女士将其名下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由谭女士保管。双方约定,剩下的8万元房款等过户以后再付给张女士。
谭女士拿到房屋后,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了近6年。直到2018年1月,谭女士接到一通电话,对方称,他买了谭女士现在住的房屋,并且已经过户了,对方要求谭女士尽快搬离。
听闻此言,谭女士觉得莫名其妙,打听下得知,打电话的杨先生在2018年1月22日用110万元现金购买了张女士的房子。张女士向房管局挂失并补办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于1月25日将该房屋过户至杨先生名下。
谭女士认为,张女士在其合法获取并实际居住的情况下,还将房屋卖给杨先生,并且杨先生从未看房,双方使用现金支付,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巨大,均不符合常理。张女士认为杨先生和张女士恶意串通,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此,谭女士将两人告上法庭。
被告张女士和杨先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明确规定了5年之内不能交易,相反认为,谭女士此前的购买合同是无效的。
杨先生还补充说道,自己也是受害方,当时买房时,张女士说房子出租了便没有看房,自己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他和张女士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张女士从2013年后多次向其借款,所以让张女士以房抵债。
经审理查明,杨先生和张女士约定购房款为110万,杨先生称其用现金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另外张女士欠杨先生的40万元欠款用于冲抵40万元的购房款,还剩40万元等谭女士搬走后一次性支付。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房交易没有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谭女士与张女士之间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有效。而张女士承认自己一房二卖的行为,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意。
杨先生和张女士之间的借贷事实,没有任何转账凭证和借据,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杨先生买房不实地看房便签订合同且迅速过户,现金支付大额购房款,杨先生的购房行为、交易方式不符合常理。另外,张女士在没有收到杨先生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就迅速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与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不符合。
最终法院认定,张女士和杨先生之间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判决谭女士购房合同有效,杨先生购房合同无效,且杨先生和张女士需协助谭女士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谭女士名下。谭女士需在过户完成3日内支付张女士购房尾款8万元。
杨先生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底,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