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分手,“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不能少
2023-03-04 21:00:00 来源:荆楚网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没有结婚证,仅仅是“同居关系”,感情一旦破裂,共同生育的子女就能不管不顾吗?法院告诉你:不行!3月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松滋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分手”所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男方必须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岁。

案情显示,兰某和赵某自由恋爱3年,2020年,两人在家中举办婚宴,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举办婚宴后,兰某生下一女。但自从女儿出生后,兰某就与赵某感情破裂,便结束了同居关系。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兰某抚养至今。在此期间,赵某从未探望过母女,也未支付过分文抚养费。为此,兰某特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松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女方兰某抚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女儿继续随女方兰某生活。男方赵某从2023年开始,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小孩当年抚养费1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家长“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未参与子女共同抚养的一方仍需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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