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被寄养在外婆家 父亲探望多次被拒 母亲“不称职” 法院变更抚养权
2023-06-05 09:00:00 来源:荆楚网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张国庆 实习生 卫萌

日前,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大冶市法院近日办理了一起“依法带娃”案件,因孩子母亲无法陪伴孩子,父亲多次探望也被拒绝,法院依法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父亲。

案情显示,小诗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不满1岁的小诗由母亲吴某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后不到一年,吴某便将小诗寄养在其父母家,自己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从此,小诗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我要求探视小孩,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李某表示,小诗外婆还要照顾3个孙子(女),没有更多精力和时间照顾小诗,于是他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大冶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按约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1月1日,他按季度将抚养费直接转入被告农行卡账户上。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权益,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途径,联系孩子的母亲,但吴某始终没有露面,也不予理会。

小诗的外公、外婆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将小诗交给李某抚养。承办法官经过多轮沟通,直至小诗的外公、外婆冷静对待此事。

最终,大冶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原告按约履责能力和良好家庭环境等情况,结合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实情,依法判决小诗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诗成年之日止。

此外,法院还依法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裁定原告李某不得拒绝小诗外公、外婆探视,母亲吴某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孩子老师每月至少一次的联系,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将年幼的孩子寄养在父母家,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告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够保障小诗的正常生活及今后学习开支,故小诗由李某抚养更为适宜,遂依法作出变更抚养权等判决,并发出“家庭教育令”。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