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立法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024-08-28 23:36:00 来源:荆楚网

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王晓珊)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待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6月21日,武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经研究、调研、征求意见、表决前评估,最终形成《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发现,此次《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中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救援服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网络安全监测,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三十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在无人驾驶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明确了责任主体。

第三十四条规定: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车辆运行风险,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规定: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迅速报警,并视情况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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