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高空抛物当依法而治
2018-01-08 08:32:00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 沈峰

    2017年3月,易女士经过重庆合川区某小区B幢时,突然被从天而降的铁架砸倒在地。近日,合川区法院判决该小区B幢28名住户共同赔偿原告易女士的医疗费和交通费。(1月7日《重庆晚报》)。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2017年底,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在该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福田物业10日内赔偿原告15.2万余元,81户134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92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高空抛(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天降菜刀”“天降石头”“天降一口锅”等乱象,令人防不胜防。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规定很明确,但依然无法杜绝高空抛物乱象。原因在于,对于高空抛物的认识,人们经常停留在道德层面,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公共安全责任的淡漠。生命安全意识不足、漠视公共责任、监管机制和手段不够,使高空抛物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加坡,高空抛物不仅要坐牢、罚款,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相应的意外事故基金,在难以确定责任人时可向物业先行索取;香港专门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并对高空建筑安装监控设备,加大治安巡查力度,用严密的制度体系为治理高空抛物现象提供保障。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制度建设和文明教化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时,就有必要采取重典治乱的手段了。良好的文明环境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人的行为习惯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好的习惯固然要靠教育灌输,但也要靠法律严格的管理与约束。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法律需要加码,让肇事者付出应有代价。只有这样,高空抛物乱象才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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