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费用政府买单回归程序正义
2018-05-03 07:17:00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张玉胜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5月2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事故车司机被强制收取“天价拖车费”、“天价停车费”、“天价事故鉴定费”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引发很多争议。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暂扣,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掏腰包”?随着修订后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这一问题有了明确法规: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这既体现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一种法治进步。
    暂扣相关车辆,是交警依法正常履职的职务性行为,期间所发生的停车费、事故检验鉴定费等,理当归属应有的正常性执法成本,将公务费用转嫁给当事车主,的确有失客观公正。让事故车主掏停车费、鉴定费,无异于对当事者的重复处罚,其既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而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解读,条款中的“妥善保管”及所称“保管费用”,理当包括“停车费”。
    程序正义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莫以为“停车费”是个不足挂齿的小细节、小费用。执法费用政府买单,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更是关乎政府部门形象、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法治进步,由此带来的社会正能量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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