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10月12日,浙江义乌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电动车的骆大爷违规逆行,撞上迎面驶来的奔驰车。骆大爷认为自己家境一般,很难承担对奔驰车的赔偿,请求交警把责任认定给奔驰车,奔驰车主也同意从保险公司走理赔程序。但是这一提议却遭到了交警的拒绝,最终4万多元的车损由骆大爷承担。(10月16日东方网)
为什么交警不同意这看似“皆大欢喜”的解决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交通事故,是允许双方“私了”的。但是我们更要看到,“私了”也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这起事故中,双方私了看似皆大欢喜,但却损害了“不在场”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如果交警仅仅因为事故一方经济条件不好就“和稀泥”,那么势必无法从根本上让引发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吸取教训。如此,不但责任方很难真正改正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做法,也会让更多人如法炮制,以为只要自己是弱者,那么即便违法了,造成他人损失、损害公共利益,也一样可以免责。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造就了近年来频频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弱者有理。
所谓“弱者有理”,就是一些相对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极小一部分老年人、经济困难人群、未成年人等,在社会活动中动辄以弱者自居,肆意破坏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行为。闯红灯、逆行、碰瓷、插队、霸座、欺辱殴打他人……面对指责惩戒就表示自己是弱者,理应得到照顾,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我弱我有理”的错误理念,让由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组成的社会规则被无视。规则社会不该纵容“弱者有理”,否则既是对法律法规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