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关系”并不能回应公众质疑
2018-11-02 07:28:00 来源:湖北日报
    艾丹

    近日,有网友拍摄了一名男子疑似在高铁上猥亵一名小女孩的视频,引发强烈关注。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
    但是,这一结论并未让舆论平息。在很多人看来,视频中这名男子对小女孩的过分举动,已经远远超出了亲人之间亲昵表达的界限。而调查通报由“父女关系”这个前提,直接推导出“不构成猥亵”这个结论,难免让公众的质疑声更响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这个通报最大的问题,就是只解释了两人是父女关系,然后就认定不构成猥亵违法。要从行为本身上判断是不是构成猥亵,并对此作出解释。
    众所周知,针对儿童的侵害往往发生在亲戚或熟人之间,猥亵性侵等违法犯罪更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很多案例已经证明,在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中,有血缘关系的至亲,绝非自证清白的证据。因此,在向公众通报的时候,更不能如此大而化之,有必要将认定的事实依据讲清楚。比如,不符合猥亵儿童罪中所提的哪些要件,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男子为何要做出这样让人难以接受的行为,其他家庭成员见状为何不制止,小女孩的身心有没有受到伤害,街坊邻居和幼儿园老师的走访结果如何等等。通报应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将所调查的真相对公众做一个更加有理有据的交代,再得出有关结论,才不至于产生更多的不解和质疑。
    这起事件之所以让公众高度警惕,并非大家“神经过敏”、“没事找事”,而是社会不断进步、保护未成年人意识不断提高的一种表现。在以往多起案例中,不乏以血缘关系作为掩护,以熟人关系作为幌子,对儿童实施超越伦理的犯罪行为。儿童是成人世界中的弱者,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面前,“亲权”不能成为依法维权的羁绊,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已然形成共识。
    每个未成年人都是有尊严的生命个体,都具有独立的人格。“疑似猥亵女童案”,从旁观者的维权介入,到社会公众的刨根问底,社会的法治建设在公众的自觉参与中一步步加强。最大限度的保障每一个弱小者的权益,这正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应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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