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安全”标注疫苗管理新起点
2018-11-13 07:41:00 来源:湖北日报
    □ 湖北日报评论员 艾丹

    以“敬畏生命”为信条,以“国家安全”为高度,从立法到执法处处体现“四个最严”,才能形成有效震慑,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从而倒逼从生产环节到监督机制真正担当责任,让生产厂家不敢唯利是图、胆大妄为,让监督者不敢玩忽职守、消极懈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从11月1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部针对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意见稿第一条明确将“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一章总则,凸显了国家对疫苗管理的新定位、新要求。
    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刚刚公布就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切中了社会焦点、民生痛点。从婴儿呱呱坠地到成长、成年,疫苗都是公共卫生安全不可缺少的第一道防线。问题疫苗事件引发的社会焦虑,不仅对疫苗生产和管理提出更严要求,更是对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对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等案件进行严肃问责,其意义不仅仅是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也不仅仅是为了给社会公众一个有力交代,更是为了追根溯源、完善监管,进一步扎牢制度的篱笆,以“敬畏生命”为信条,以“国家安全”为高度,在这个事关社会安定、民族未来的领域,充分体现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负责。
    法治社会的进程总是在不断衔接社会生活、回应人民关切中阔步向前。在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过去不久,《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就出台,显示出法治应对社会新形势新问题的反应速度,也彰显了直面问题、直面矛盾的立法勇气。针对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从无到有,从酝酿起草到征求意见,从分散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到系统谋划于一部专门的法律中,国家对疫苗管理提高到新的法治高度,对疫苗的认识定位也提高到新的层面。这种新高度和新认识,必然会为未来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乃至预防接种、监督管理都标注新的起点、新的要求。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确保药品安全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法治社会必须达成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这“四个最严”,有些地方和部门究竟有没有落到实处?为什么没有落到实处?纵观《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针对监管漏洞以及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追责的条文多次出现,透露出严抓、严管、重典、重拳的强大决心。在疫苗管理上,只有从认识到行动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首要责任,从立法到执法处处体现“四个最严”,才能形成有效震慑,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从而倒逼从生产环节到监督机制真正担当责任,让生产厂家不敢唯利是图、胆大妄为,让监督者不敢玩忽职守、消极懈怠。
    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事关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疫苗安全,被赋予了新的标准和新的起点。用法治筑牢公共安全体系,以法治能力助推治理能力提升,才能切病灶、除顽疾,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筑牢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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