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绰号也算欺凌并非小题大做
2018-11-14 07:33:00 来源:湖北日报
    斯涵涵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损坏他人财物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皆属于欺凌事件。(11月13日人民网)
    有些人可能觉得不理解:“起个绰号怎么了,我们小时候谁没有个绰号?”须看到,《办法》中规定的侮辱性绰号,是指以别人外貌、生理缺陷、家庭隐私、不足等来予以区分、评价和取乐的恶意行为。实际上,校园欺凌大致可分为“身体伤害型”和“精神侮辱型”两类,只是前者显著可见,后者隐秘而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不少学生深受校园欺凌之害,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老师和家长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存在落后性,觉得不过是孩子之间的“玩笑”。实际上,校园内给人起侮辱性绰号,本身就是欺凌关系的细微呈现。
    近年来,校园欺凌呈现高发态势,民间希望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校园欺凌的呼声不断。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广东省新出台的这个“办法”,从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损坏他人财物这些细节界定,到政府职责未落实将被追责,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把相关工作做严做细做实、建设校园法治文明的积极作为。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校园欺凌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拾遗补缺,逐步完善。对实施校园欺凌者予以法律强力约束,让其明确知晓哪些该做,哪些不能做,有助于在千万少年的心里树立是非善恶界限,提高守法意识,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率及少年犯罪率,构筑整治校园欺凌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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