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交安全不能只靠“壮士”出手
2018-12-10 07:42:00 来源:湖北日报
    李思辉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抢夺公交方向盘的情况仍然可见。据不完全统计,一个多月间各地已陆续曝出20余起乘客大闹公交车的事件。针对这种恶劣现象,包括青岛、郑州在内的多地公交公司设立守护员专座,号召车内乘客在遇到有人跟驾驶员起争执时“路见不平一声吼”。很多网民形象地称此座为“壮士座”。(12月9日新华网)
    在司机身后设置醒目专座,设立见义勇为奖金,对于激发公民安全责任、号召乘客们面对违法行为时有所行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要看到,守护员专座只是一个流动座位,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乘客毕竟只是乘客,势单力孤怎么办?专座没人怎么办?公共规则的守护、公共安全的责任,不是一个“壮士座”就能解决。将一车人的安危系于某一不确定的乘客,可能造成一种责任转嫁的错觉,真正有效的方式,应当是法律法规共同发力,形成威慑、形成合力,促成人人遵纪守法、人人关心公交运行安全、人人主动维护公共秩序的局面,构筑坚实的群防群治基础。
    相对于乘客的见义勇为,公交公司和执法部门理应在保障安全上承担更积极的责任。自乘客购票上车开始,就与公交运营方形成了契约关系,后者有责任保证乘客安全。对公交司机进行更系统有效的培训,促其不断优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与人沟通的能力,很多争执其实可以避免。危急关头“壮士”挺身而出“一脚飞踹”的确很解气,但它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有不小的风险——一旦乘客出手,未能掌握尺度造成伤亡,责任谁来负?乘客以劝解等方式群起阻止他人在公交车上闹事,这种大氛围应当形成,但真正遇到蛮不讲理的乘客,言语劝阻有时没有任何作用。综上所述,除非情势紧迫,公交车上的争执还是应该交给法律和制度去裁处。公交公司应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确保司机遇到纠缠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刹车、停车报警,而不是任由矛盾扩大。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是很难具体量化的,有时即便抢夺动作不算太大,也有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事关公众生命安全,既不能完全寄托于司机临危处置能力,也不能寄托于乘客的见义勇为,更不能托付给“幸运”。既然法律有规定,就该严格执法,要从根本上减少、杜绝这种恶劣现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法律“长牙齿”、零容忍,对“车闹”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和宣传力度,让一些人不敢肆意妄为。
    法治社会,法律和制度才是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的根本。“壮士出手”只能作为一种危急时刻的补充,分清二者之间的主次关系,我们才能避免“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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