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立法保障终结欠薪治理之困
2019-01-22 20:55:00 来源:湖北日报
    □木须虫

    1月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要加强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研究,争取尽早推动立法机关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立法,进一步加大欠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用人单位不敢欠薪、不敢违法。(1月21日中国经济网)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由来已久的顽疾,几乎每年岁末都会集中上演。治理欠薪,自上而下越来越重视、力度越来越大,每年春节开展拖欠农民工资专项执法行动早成规定动作,针对欠薪顽疾各级各地先后完善了劳动用工实名制、薪金银行代发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客观来看,这些努力对维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还是没有跳出事后治理的窠臼。
    建筑、餐饮以及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是欠薪的多发领域,虽然这些领域工资支付更容易受到生产经营、资金结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建筑行业工程层层发包,工程承包需要垫付资金,结算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工资兑现困难,从而形成欠薪。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劳动用工工资并没有成为用工企业或单位的常态成本,反而是减少资金成本的一个环节,缺少基本的保障性。如这些行业薪金半年一结甚至一年一结几乎是普遍规律,不但对劳动者形成了绑架,而且会刺激加剧失信的冲动,每个农民工动辄几万的薪金,欠得多了就是一笔巨款,很多时候可能比用人者所赚的金额都要多,难保不会出现恶意拖欠,如包工头结完工程款却不付工资跑路的情况并不鲜见。
    目前,针对拖欠工资在法律上虽然有“恶意欠薪”等规定,但实际操作上也面临认定难等问题,缺乏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刚性保障。由于劳动用工的复杂性,以及一些领域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强化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在法律上准确定性欠薪,把劳动权利与劳动者民事权利精准区分开来,让无条件支付工资成为用人者法定的责任,经营不景气、资金结算困难都不能构成拖欠的理由。认定欠薪唯一的标准是时限,如两个月不结算劳动者工资就构成欠薪,就会被要求强制支付并受到严厉处罚,在强制支付的时限内不履行支付义务,就构成了恶意欠薪;其次,在制度上建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信用担保机制,帮助用人者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结算过程资金融通不畅的难题,形成劳动者工资第三方代发的稳定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工资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
    通过立法强化劳动用工工资的前置保障,防止大面积、大额度欠薪的发生,才可能从根本上终结事后兜底的治理困局。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