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明确予以界定,让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原则不能滥用成为标配。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将得到有力遏制。(4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都功不可没。由于以往《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以至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明确予以界定,让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原则不能滥用成为标配。
不可否认,任何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信息公开范围的限制不应成为遮掩公众知情权的“盖子”。在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得比较笼统,信息不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都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让一些部门和官员可以随意放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范围。有的地方政府担心公众“挑刺”,有的担心给自己惹“麻烦”,有的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入,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都会导致一些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同时,因为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追究威慑效果不彰,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此番新修订的《条例》,在厘清其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关系的基础上,坚持法治思维,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如此严格的范围界定和严密的纠错程序设计,不仅堵塞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也有力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不良做法。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此番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充分彰显了用刚性约束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的治理思维,体现了强大的自信,确保以信息公开助力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