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购房款项的支付进行限定,购房者的购房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且必须使用买卖双方的银行账户,5月1日起开始实施。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仍需经过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业务的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昨日在答记 者问环节,相关部门指出,房地产行业是特定非金融机构之一,在房地产行业存在利用复杂融资工具的特征,容易被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在该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通知》对现行的购房资金支付方式有何影响?相关部门在答记 者问时表示:没有影响,方式不变。按照现有的规定,办理购房款支付,由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