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办法》对所有的扬尘都制定了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和要求。建筑工地: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开工前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施工工地须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施工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闲置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对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
拆除房屋:开工前应报送防尘方案;施工单位应在作业时洒水或者喷淋。
运输物料: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时应密闭或喷淋。
裸露泥地:城市中公共区域不得有裸露的泥地,应由相关责任人进行绿化或铺装。
凡是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如拒不执行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未按照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监控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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