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晚传媒·武汉晚报1月2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张鹏 郭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怀着侥幸心理酒后上路,被警察蜀黍捉个正着。今天(2日),武汉交警发布2017年我市醉驾查处情况:全市全年共查处醉驾交通违法行为3114起,总体来说,由于查处力度不断增加,查处总量也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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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拒绝吹气 冒充别人 强行冲岗 受到重处案例1:2017年12月21日晚上11点,汉阳区大队民警在汉阳大道罗七路路口设卡盘查,拦下一辆鄂AD1***号黑色本田牌小型汽车,因为驾驶人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于是汉阳大队民警直接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强制血检,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8.3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徐某行为属“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受到法律从重处罚。
案例2:2017年12月9日,醉驾办案中心民警杨彦在办理8日查获的一起醉驾案件中,认真审核发现醉驾嫌疑人张某使用的驾驶证系伪造,用一本真的驾驶证换上了自己的相片,经调查,张某从未考取过驾驶证,一次偶然,张某捡到一本驾驶证,就将自己照片换了上去。张某的行为不仅存在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及无证醉驾等违法,而且,因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
案例3:2017年9月6日晚上11点,东西湖大队民警在东吴大道六顺路路口设卡盘查,示意一辆浙E56***号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停车检查,该车驾驶人拒不停车强行冲岗。当驾驶人驾车行驶至田园街七雄路三中门口时,最终还是被交警拦下,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余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送至血检,余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6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余某强行冲岗,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最后被从重处罚,余某被处以4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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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女性醉驾者持续增加2017年醉驾案件查处情况(1-12月份),全市全年共查处醉驾交通违法行为3114起,与2016年同比增长20.3%。民警介绍,查处的醉驾案件呈以下几个特点:
1、在查处量增大的情况下,女性被查处量逐年增多。2017年女性醉驾41人,与2016年30人相比增加11人,增长36.6%。
2、无证醉驾的绝对人数增加了5人。2016年无证醉驾人员115人占查处总数的6.3%,2017年无证醉驾人员120人占查处总数的5.4%,查处无证醉驾所占比例虽有一定降低,但无证醉驾的绝对人数增加了5人。
3、被查处人员属无业人员的增加量最多。2017年被查处的无业人员1253人,与2016年875人相比增加43.2%。
4、被查处人员的年龄分布方面:30岁—40岁的醉驾人员居多,2017年查处该年龄段人员占查处总人数的38.4%,与2016年占比基本持平;年龄分布20岁—30岁醉驾人员呈增多趋势,2016年查处的醉驾人员年龄分布在20岁—30岁的有347人,2017年该年龄段为432人,增加85人,增幅为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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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查酒驾不分时间和地点2016年查处量最多的月份集中分布在1月、11月和12月,2017年查处量最多的月份集中分布3月、6月、10月和11月。
查处高峰日期一般集中在周四、周五两天。2016年度查处18人以上的共有18次,其中周五有11次,占总次数的61.1%;周四有4次,占总次数的22.2%。2017年度查处18人以上的共有48次,其中周五有17次,占总次数的35.4%;周四有19次,占总次数的39.5%。
查处醉驾的时段主要集中在晚上8点—晚上10点,2016年该时段查处醉驾人员1247起,占查处总数的48.2%,2017年该时段查处醉驾人员1700起,占查处总数的54.6%。
凌晨后查处数逐步增加。2016年0点—凌晨4点查处数为331起;2017年0点—凌晨4点查处数为376起,比2016年多45起。
交警提醒,武汉交警对酒驾查处采取的是“全天候·全方位”整治模式,不分节假日,在任何时段、任何地点都可能设岗查处,整治还将持续高压态势,请广大驾驶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据交管局事故处醉驾办案中心民警李驰介绍,部分酒驾司机在被抓获的过程中,为了逃避处罚,会用一些“急中生智”的伎俩,但最后获得的却是从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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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醉酒认定标准武汉交警特别提醒: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将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故意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标准时,认定为醉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