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驾出事故 副驾男子被追究“危险驾驶罪”
2018-01-20 06:12:00 来源:汉网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武晚传媒·武汉晚报1月19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欧阳万春)近期,在洪山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醉酒驾驶小车碰撞护栏后,撞击到对向正常行驶车辆。今日记者获悉,民警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确认这是一起存在共同犯罪的危险驾驶案件,并于17日将两人一并刑事立案处理。

2017年12月6日凌晨30分许,在丁字桥南路文盛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肇事轿车停在路中间,幸无人员伤亡。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赶到后正准备勘察现场,一名年轻女子和一名男子一同走过来,浑身都满是酒气。其中女子向民警自认她就是肇事司机。经酒精检测该女子刘某(24岁,仙桃人)数值为244.8mg/100ml。自称当时坐在副驾的男子吴某(24岁,大冶人)所述经过与案情基本一致。该队办案人员仔细将有关证据材料与询问笔录比对后,发现吴某确实存在和刘某一同喝酒后,在已经知道刘某喝入大量啤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机动车钥匙交给刘某,而且坐上刘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从南湖张黄新村出发,行驶近3公里的路程,直至事发地点的故意行为。

洪山区交通大队在充分调查和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吴某作为车主,明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放纵不制止,且提供所属车辆并陪同驾驶的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据此,洪山警方于本月17日依法对吴某和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等待法院判决。

据了解,这是全市首起对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的案例。按照法律规定,涉案人员可能将面临最高拘役六个月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新闻链接:在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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