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定了!缓缴!
2022-08-18 15:18:00 来源: 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根据《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有关规定,近日,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池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


  《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一、缓缴对象与期限
  (一)缓缴对象。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上述对象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2022年8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期限。 缓缴期结束后,原则上缓缴单位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二、经办服务与管理
  (四)推行“免申即享”服务。 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等划型规定。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政策。
  (五)创新经办服务方式。 缓缴单位按月正常申报缴纳保费的数额,出现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医保经办机构继续按月核定缓缴单位的应缴保费数额,向税务部门传递享受缓缴政策后的计划。充分尊重缓缴对象意愿,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缓缴保费,及是否提前补缴缓缴的保费。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待遇
  (六)切实维护职工参保权益。 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七)确保医保待遇应享尽享。 缓缴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缓缴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做到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保持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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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协办 / 池州市传媒中心
  来 源 /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 戴琪 责编:陶霞
  审稿: 周劲风 监制: 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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