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缓缴!
2022-08-19 09:00:00 来源: 芜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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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 芜湖市医保局发布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芜湖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 可阶段性缓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缓缴对象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芜湖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具体名单由省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
  缓缴范围及期限
  自2022年8月起,对上述企业 暂缓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的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流程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职工医保费缓缴“免申即享”的要求, 我市在2022年8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中已开始对上述企业实施缓缴。 享受职工医保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医保缴费时只显示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单位缴费金额为零,请注意缴费金额的变化。
  如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不愿进行缓缴的,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通过书面方式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退出缓缴,退出缓缴的企业职工医保缴费将在申请后作相应调整。
  注意事项
  1、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的企业缓缴期结束后,应于缓缴结束次月(2022年11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逾期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2、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4、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不受缓缴影响。
  5、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各项征缴业务正常办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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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


  来源 |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主办单位 | 芜湖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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