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九江出台18条具体措施
2022-08-24 12:36:00 来源: 九江发布


  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快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省人社厅等5厅局《关于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赣人社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关于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 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强化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和监管职责,完善和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事务全程线上办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报告公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等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 定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选树一批诚信服务机构示范典型,营造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构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诚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贡献奖。定期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及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报送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行业龙头企业培育和品牌创建
  (四)加强领军企业和骨干企业培育。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评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 加快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和品牌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支持参选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 对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在九江注册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经认定后按省级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 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个人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根据具体条件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人力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予以贴息,鼓励各地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优质平台
  (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平台建设。 以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为引领,建设多层次、有特色、有规模、有效益的产业园,构建多层级联动的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和功能性平台。 对新建成挂牌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产业园正式运营满一年后,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扶持补贴。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内部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园区运行管理经费等。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建设。 聚焦我市八大重点产业链发展战略,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当地重点产业企业,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才链、重点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 积极参加中国(江西)人力资源服务“前湖论坛”,适时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与实体企业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九)推进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打造一批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重点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产品,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 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加快现代科学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运用和创新。 对经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引进新型业态和产品、提供各项服务、内部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以及运行管理经费等。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专业化市场平台建设。 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资金,按规定支持用工密集或劳动力密集地区建设一批劳动力市场,支持零工需求较多地区建设一批零工市场,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和地区产业结构,建设一批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优势,为用人单位招工引才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高水平、多样化、针对性服务。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化创新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等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平台。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作用
  (十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引智功能。 设立企业引才“伯乐奖”,对招才引智成效较好且上年度为九江非公企业服务人数达500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对贡献突出且上年度为九江非公企业服务人数达10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引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行业领军企业评定等工作中予以倾斜,优先选派机构负责人或骨干参加人力资源服务研修及学习考察等。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引进跨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引进长江沿线地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或者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服务我市人才引进、企业用工、经济发展。 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拓宽人力资源线上引才交流渠道。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长江沿线地区相关市、县政府、产业园或机构深入合作,主要通过线上方式畅通人才人力资源跨江交流渠道,大力引进人才人力资源。 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相应人才、人力资源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政策给予相关奖励资金和补贴。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促就业功能。 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规范有序组织用人单位和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校园开展就业招聘服务。 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市内重点产业企业、重点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不断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参与乡村振兴。 按照国家、省要求,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助力乡村振兴计划,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到农村劳动力调查、就业情况监测、劳动力有组织的输出转移、乡村人才引进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中。 统筹人力资源产业和劳务品牌建设协调发展,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吸纳劳务品牌入驻,并对入驻劳务品牌按照规定给予入园补贴和房租物业费减免等扶持奖补政策。 支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建设运营劳务品牌产业园。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不断夯实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基础
  (十六)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参加人力资源服务高研班和从业人员培训班,提高行业人才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人员积极申报,激励行业从业人员不断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共建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对于合作开展的人力资源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紧缺职业工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在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时,优先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机制。 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各地组建国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承担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 鼓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建设。 鼓励建设九江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在知名机构引进、行业人才培养与评价、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诚信等级评定、行业理论研究、产品推广展示、供需对接等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和职能作用。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
  来 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责任编辑 |何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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