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黄冈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优先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直至竣工交付使用。
《办法》明确,市住建局是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受理购房人对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管部门。
市区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加强与银行业务系统、公积金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逐步推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全程网办,提高预售资金监管效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监管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对应监管楼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开。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按揭贷款应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对应楼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唯一的收存账户。(记者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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