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超市卖8袋不合格“辣条” 赚4元被罚款5万元
2017-07-20 14:30:00 来源:四川在线
近日,巴中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重点查办各领域食品案件,日前该局对查办后逾期6个月未缴纳罚没款的4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悉,这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巴中市首批批食品安全案件被强制执行。
卖不合格“辣条”赚4元 超市被罚款5万元
2016年5月23日,巴中市食药监局委托抽样人员对巴中经开区一超市经营的素棒棒鸡片(膨化食品,俗称“辣条”)进行监督抽检,采样12袋,检验出水分,测定值19,检测结果不合格。
经查,2016 年5月14日该超市从巴州区某副食配送中心购进素棒棒鸡片(膨化食品)20袋,采购单价1.5元/袋,货值金额30元,销售了8袋,销售单价2.0元/袋,销售收入16元,违法所得4元。
该超市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素棒棒鸡片,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其没收违法所得4元,处罚款5万元,合计处罚没款50004元。
“一根葱”12元 因不合格被罚5万元
2016年5月23日,市食药监局对经开区东片区农贸市场1楼杨某某经营的“一根葱”(油炸型膨化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采样0.88kg,检测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合格。
经查,杨某某从巴州区某商贸店采购“一根葱”3.5kg,采购单价10.86元,货值金额38 元,销售了2.41kg。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杨某某“一根葱”0.21kg 和违法所得12.39元,处罚款5万元,合计处罚没款50012.39元。
小贴士》》》
5条“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第一条:新《食安法》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行为,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条:处罚力度加大,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被吊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5年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条:大幅提高财产罚数额,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2000元提高至5万元;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第四条: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行政拘留。
第五条:针对罚而不改的“ 累犯”,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非法提供场所也要负连带责任,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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