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正常渠道盐制品 山东临沂两涉盐犯罪分子被判刑
2017-12-08 09:42:00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使用非正常渠道购买的盐加工熟食,非法销售工业盐和深井盐,近日,临沂平邑县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庞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6年11月以非正常渠道购买散装精制盐50kg和大粒原盐50kg,在蒙山旅游区柏林镇经营的超市用于加工熟食。截至2016年11月21日尚有该精制盐47kg、大粒原盐50kg,在其超市加工场所存放,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盐产品不合格。
  被告人庞某某在平邑县铜石镇经营超市,销售日用百货。2015年12月27日,因非法经营食盐(工业盐)被平邑县盐务局处以罚款2500元、没收盐产品22kg的行政处罚。2016年10月,被告人庞某某从陌生人手中购进大粒原盐200kg、袋装“天然深井盐”180kg、精制工业盐100kg(外包装印有“精制工业盐”、“禁止食用”字样),出售给附近村民用于腌制食品或食用。2016年11月25日,平邑县盐务局在庞某某的超市查获大粒原盐70kg、袋装“天然深井盐”178kg、精制工业盐17kg。经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袋装“天然深井盐”,碘不符合加碘精制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大粒原盐,碘不符合加碘日晒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两名涉盐犯罪分子的一审宣判,有力震慑了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该县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的用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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