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泰州市某公司生产的红枣莲子藕粉和桂圆百合藕粉标签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月13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发货单2份、鼎立牌红枣莲子藕粉和鼎立牌桂圆百合藕粉空包装袋各1只,空包装袋的标签与举报人提供的标签复印件一致。
该公司向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上述两个产品的检测报告,其中鼎立牌红枣莲子藕粉检测报告上显示:能量1480.14kJ/100g、蛋白质0.423g/100g、脂肪0.192g/100g、碳水化合物80.026g/100g、钠7.031g/100g;鼎立牌桂圆百合藕粉检测报告上显示:能量1480.23KJ/100g、蛋白质0.398g/100g、脂肪0.213g/100g、碳水化合物80.045g/100g、钠7.023g/100g;包装袋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为“蛋白质(每100g) 0.4g、脂肪(每100g) 0.2g、钠(每100g) 7.0mg”。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每100 g或100ml ≤0.5 g)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 ”,所以这两种藕粉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均应标示为“0 ”, 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修约间隔要求应标示为7mg。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鼎立牌红枣莲子藕粉和鼎立牌桂圆百合藕粉,其标签上标示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