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7-28 11:05:00 来源: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重点任务,在巩固去年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全力出击、“握指成拳”,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医美领域虚假宣传、电梯超期未检、非法销售三四轮车、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等12类违法行为。截至6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铁拳”行动各类案件2100余件,罚没款413万余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北京永信恒昌果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03月10日,我局接到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向江苏省永辉超市销售的2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柬埔寨购进整货柜香蕉,因疫情和海关抽查等因素在途时间较长,8月20日提货时挑选出80箱(1040kg)香蕉入库,共支付4900元。8月25日当事人销售了42箱(546kg)该批次香蕉去往永辉超市,共收款2756元。8箱(104kg)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出,零售收入600元。其余30箱(390kg)在销售过程中损耗。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从广西省南宁市购进了40箱(440kg)香蕉,共支付2600元。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发往永辉超市,共收款2728元。当事人未对上述2批次香蕉进行农残检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6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84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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