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8-08 09:31:00 来源:
  202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虚假违法广告等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二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三、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篡改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冷链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雄县某蔬菜店涉嫌存在涂改、遮挡、覆盖其销售的食品生产日期,并用打码机重新打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拉萨市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昌都市公安部门线索通报,称有一批假冒“五粮液”白酒从成都运往昌都销售。经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昌都市卡若区某商行销售的“五粮液”等多种品牌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牛肉案
  2022年5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综合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仁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牛肉,且无法提供进口冷链牛肉“三证”(核酸证明、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某小吃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发现日喀则市某小学附近的小吃店加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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