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首起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例——王某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地龟案
2023-03-29 10:03:00 来源: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7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案件移送的函,函中显示当事人王某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地龟。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5月起共出售地龟8只,其代销利润一共是270元。根据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进行核算,涉案地龟价值1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地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
  案情分析
  当事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地龟的行为,对水域生态造成了危害,违反了法律法规。
  该案件也是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保护野生动物领域的首例,对于打击震慑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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