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网络求助将有规可依
2018-08-02 17:46:35 来源:慈善公益报

公民基于自身的困难在网络平台上求助,这种个人求助行为,未予禁止,也未加规范,因此出现了利用网络募捐平台众筹丧葬费等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事件发生,相似事件也产生过很多质疑和纠纷。

为规范网络募捐,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多条内容涉及网络募捐领域,引起了慈善公益圈的很大反响。这次北京修订的“慈善规定”,将“个人求助”纳入法律法规的治理范围,为之立规矩。据了解,《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

此次《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第八条关于“个人求助”的规定: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发布个人以及信息发布平台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慈善活动有序地开展,可减少个人私自利用平台虚假募捐获利的不良现象发生,对于目前较为混乱的慈善募捐环境,可减少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事件发生。

此外,对于少数企业或个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承诺的,《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时,应明确履行时限。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捐赠承诺。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日益增多,相关的平台也越做越大,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更应该尽早出台。

记者 艾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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