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确保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目标
2018-08-30 02:52:26 来源:慈善公益报

医疗救助是脱贫攻坚中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方案,这项工作将划归新的国家医疗保障局。8月23日,在民政部召开的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透露:民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序推进职责转隶工作,做到了职责平稳过渡、工作无缝对接和人员相对稳定。目前,医疗救助的职能、人员、编制已全部转隶到位。

《慈善公益报》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积极争取财政部、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支持,并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施意见》里对特殊困难人群,提出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明确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将“重病患者”明确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针对因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实施意见》中明确: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为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在“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为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记者 艾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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