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翔宇通讯员段晨晨张玲齐阳)昨从市纪委获悉,东西湖区某工商所所长在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虚开发票套取资金26800元用于送礼,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3岁的杨某1985年入党,2013年2月至今任东西湖区某工商所所长。办案人员介绍,2016年在对该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杨某分别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给多名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送购物卡、名烟名酒,折合人民币共计20800元。
此外,2014年,杨某一位领导的孙女出生时,他给领导送去现金(杨某个人垫资,其后用其他发票报销);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杨某又以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方式,给这位领导送礼。
“杨某在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案发后如实交代了所犯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所有违纪款。”办案人员说。
【执纪者说】
礼金一旦超出正常范围,尤其跟权力联系起来,就会变质变味。
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淡薄,没有带头遵规守纪,反而套取财政资金公然送礼,必然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