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柯美学通讯员王田甜曹文兵)一名癌症被保险人因“发病”时间有争议,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额遇到了麻烦。近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须赔付她这笔钱。
这起案子历时1年多。2015年9月,市民向女士为女儿买了一份《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保险年限10年期,交费年限10年期,标准保费为每年1200余元。如果被保险人在180天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合同定义为“恶性肿瘤”。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基本保额的标准——10万元给付。
2016年3月,向某女儿在县医院检查发现,患上宫颈恶性肿瘤Ⅰb1期。4月26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果通知书》,赔付金额1208元;向家无法接受这样的保险赔偿,认为她女儿的保险已经过了“等待期”,保险公司应足额给付10万元。
保险公司明确表示,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体不适,“发病”处于“等待期”内。因此,不会给付10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按照合同,180天的“等待期”应于去年2月29日截止。向某去年3月11日才确诊患宫颈癌。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足额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武汉中院法官认为,人体是否发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才可以确定。本案中,被保险人于去年3月11日被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宫颈癌,“首次发病”发生在“等待期”之后。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足额赔付这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