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深圳法院判罚一起非法收购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王鹏在2016年4月卖出2只鹦鹉,另有45只待售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最终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王鹏有期徒刑五年。这两天,这个案子因媒体报道和王鹏妻子在网上的哭诉,引起公众关注。
养鹦鹉获刑5年冤不冤——当问题被简化成这样的描述,再加上幼子病妻的哭诉,很容易让人在同情心下做出“判罚不公”的判断。可如果深入了解案情,这件事其实并不像“养鹦鹉获刑5年”这样描述的那么简单。
首先,这鹦鹉不是普通鹦鹉,而是上了中国参与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上的保护物种。有人打了个比方——虽不太严谨,倒也能让人形象地知晓这事的严重程度——大家是不是都以为只有大熊猫才是保护动物,那把45只鹦鹉换成45只大熊猫知道是什么概念了吧,他卖了两只大熊猫,还把剩下的大熊猫都关一笼子里……
不是野生的、自己人工孵育的,是不是就可以拿来买卖了?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法律允许个人驯养国家保护动物,但必须申请并获得林业局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王鹏有没有证,这还是个问号。而且,从保护动物的角度,法律也禁止随意买卖人工驯养的珍稀保护动物,因为你没法分辨出售的是野外捕捉的,还是自己费时费力驯养的。这个口子一旦打开,逐利的本性没法保证有人会对野外珍稀动物做出什么。
“养鹦鹉获刑5年”像极了之前的“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事件在网上传播之初,都被隐去了核心事实,而只突出了其中最容易引起公众同情的部分,可法律不是人情,它讲人性没错,但从不会因你打“同情牌”就失去其刚性。倒是公众,因这些有意无意被误导的案件,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经历了数次普法,让更多人知道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这对那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应该也是件幸事吧。
晨报评论员
70后女汉子
轻视角看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