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还是入户抢劫? 多两个字多判5年多
2017-08-03 07:21:00 来源:汉网

本报讯(记者杨蔚通讯员吕继强实习生王静文)是抢劫还是入户抢劫?昨天,记者从新洲区检察院了解这起“两字之差”的抢劫案,被告人也因此从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最终“升格”为十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7月25日,新洲男子张某驾借来的车将同乡郭某带至河堤上,对郭某进行恐吓并索要钱财遭拒。未达到目的张某在返途时将车刮伤了,张某将责任都归咎到郭某的头上。

当晚,张某闯入郭某家中,再次向其索要钱财,还邀约人过来威胁恐吓,并要郭某承担修车费,郭某被迫口头答应给钱后,张某等人才离去。

两天后,因未收到钱,张某带人再次闯入郭某家中,对正在卧室休息的郭某狂扇耳光,并强迫其写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下午4点,张某将郭某强行带至一寄售行,强迫郭某将佩戴的金项链抵押了6000元,后将钱拿走。郭某报警,经物价部门认定,郭某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541元。

案发后,张某被批逮捕,并公诉。法院认为,张某应以抢劫罪追究刑责。一审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徒刑六年三个月,并罚金5000元。

区检察院认为,“入户抢劫”的特征即入户的目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并没将“在户内取得财物”作为必要条件。区检察院向市中法抗诉。

法院采纳检方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入户抢劫”。将原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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